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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旧

该方式可以追溯到 2008 年,结果使收入降低了光伏设备购置成本的 40%。投资扣除一次性执行,使直线折旧的计算基数降低。直线折旧基于投资扣除结算后得出的数值。

特殊折旧

根据所得税法 (EStG) §7g 第 1 节关于特殊折旧的规定,企业主可在光伏设备完工年度及之后的 4 年内总共扣除生产成本的 20%。在此期间可以任意选择低于 20% 的份额,并与直线折旧同时进行。特殊折旧不按照年成比例分配。因此,也可以在某年 12 月进行全部 20% 特殊折旧。

特殊折旧的前提条件
根据所得税法 (EStG) §7g:

  • 现有工商企业 - (经税务局批准成立)
  • 财政年度末的固定资产
    < 204,517 € - 一般规定
  • 资产保持在一年内运转 - 规定
  • 设备仅用于企业内部 - 规定

通常情况下,较高的折旧会导致税收损失,该损失可以通过设备所有人的其它收入来源的进款结算。

一般情况下,设备所有人偏向于在设备运行初期采用尽可能高的折旧率。对于设备所有人来说,这通常意味着纳税额降低。前提是设备所有人有其它收入来源的缴税收入(工资等)。纳税额降低主要是税收延期付款的作用结果,因为较高的初期折旧率导致设备运转后期利润相应提高。此种纳税额降低形式具备利息优势。作为考虑到的损失的其它作用,必须注意所得税税率的降低,它将导致当年整体待纳税收入的所得税税率较低。

此外,折旧类型的选择也取决于将来的收入变化及其所对应的税率。对于收入大幅上升的情况建议选择直线折旧,将来收入下降的情况建议选择递减折旧。目的是使税收对应的光伏设备利润在一定时期内以较低的税率计税(利用税率累进计算)。

* 不保证所有数据的正确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