折旧
对 2009 年和 2010 年购置的商品实行递减折旧法,这在刺激经济一揽子计划 I 框架下得到重新许可。
直线折旧
在直线折旧法 (AfA) 中,光伏设备的生产成本(净值)以均摊方式记入收入支出表。直线折旧法根据光伏设备的投产年份按照时间比例计算折旧。各月均按整月计算(例如 12 月为所得出直线折旧的 1/12)。折旧第一年中缺失的剩余月份在第 21 年结算。示例为计算直线折旧的第 21 年 (11/12)。
递减折旧
除直线折旧外,收入支出表中还可使用递减折旧法。在递减折旧法中,最多可以按照直线折旧的 2.5 倍值进行折旧。对于光伏设备来说,意味着 2.5 x 5%(直线折旧)= 12.5%。始终从剩余的净残值中扣除该金额。递减折旧也可选择低于直线折旧的 2.5 倍,但不得低于直线折旧。若干年后,递减折旧金额低于直线折旧(恒定为 5%)。一般情况下,在该年度将递减折旧法转换为直线折旧法,并在折旧期结束前始终使用直线折旧法。
投资扣除
光伏设备购置相关的投资扣除使小型企业(储备金年利润低于 100,000€)可以在资产负债表外最多扣除计划投资(光伏设备成本)的 40%。
该方式可以追溯到 2008 年,结果使收入降低了光伏设备购置成本的 40%。投资扣除一次性执行,使直线折旧的计算基数降低。直线折旧基于投资扣除结算后得出的数值。
特殊折旧
根据所得税法 (EStG) §7g 第 1 节关于特殊折旧的规定,企业主可在光伏设备完工年度及之后的 4 年内总共扣除生产成本的 20%。在此期间可以任意选择低于 20% 的份额,并与直线折旧同时进行。特殊折旧不按照年成比例分配。因此,也可以在某年 12 月进行全部 20% 特殊折旧。
特殊折旧的前提条件
根据所得税法 (EStG) §7g:
- 现有工商企业 - (经税务局批准成立)
- 财政年度末的固定资产
< 204,517 € - 一般规定 - 资产保持在一年内运转 - 规定
- 设备仅用于企业内部 - 规定
通常情况下,较高的折旧会导致税收损失,该损失可以通过设备所有人的其它收入来源的进款结算。
一般情况下,设备所有人偏向于在设备运行初期采用尽可能高的折旧率。对于设备所有人来说,这通常意味着纳税额降低。前提是设备所有人有其它收入来源的缴税收入(工资等)。纳税额降低主要是税收延期付款的作用结果,因为较高的初期折旧率导致设备运转后期利润相应提高。此种纳税额降低形式具备利息优势。作为考虑到的损失的其它作用,必须注意所得税税率的降低,它将导致当年整体待纳税收入的所得税税率较低。
此外,折旧类型的选择也取决于将来的收入变化及其所对应的税率。对于收入大幅上升的情况建议选择直线折旧,将来收入下降的情况建议选择递减折旧。目的是使税收对应的光伏设备利润在一定时期内以较低的税率计税(利用税率累进计算)。
* 不保证所有数据的正确性



